新加坡六合彩

新加坡六合彩是从1至49个号码中选出七个为中奖号码的奖券,由「新加坡彩票局」经办。每晚搅珠一次,并于网络现场直播。


玩法规则
  1. 新加坡六合彩注项单位为每注10新加坡币。选择复式或胆拖注项时,可以每注新加坡币$5「部份注项单位」投注。
  2. 有关之奖金则根据每注「部份注项单位」占注项单位的份数计算。每期六合彩搅珠均从49个号码中搅出七个号码。
  3. 首六个号码称为「搅出号码」,而第七个号码称为「特别号码」。

奖项详情如下:

头奖 选中6个「搅出号码」 奖金会因应该期获中头奖注数而有所不同,每期头奖奖金基金订为不少于新加坡币800万元。
二奖 选中5个「搅出号码」+「特别号码」 奖金会因应该期获中二奖注数而有所不同
三奖 选中5个「搅出号码」 奖金会因应该期获中三奖注数而有所不同
四奖 选中4个「搅出号码」+「特别号码」 固定奖金新加坡币9,600元
五奖 选中4个「搅出号码」 固定奖金新加坡币640元
六奖 选中3个「搅出号码」+「特别号码」 固定奖金新加坡币320元
七奖 选中3个「搅出号码」 固定奖金新加坡币40元
游戏规范

奖金的分配须受新加坡彩票局的奖券规例所约制。

奖金大致分配如下:

各组奖金 奖金分配(每新加坡币$10一注)
第一组奖金 45% x ﹝奖金基金减去第四、五、六及七组的总奖金﹞÷ 中奖单位每期头奖奖金基金订为不少于新加坡币800万元。
第二组奖金 15% x ﹝奖金基金减去第四、五、六及七组的总奖金﹞÷ 中奖单位
第三组奖金 40% x ﹝奖金基金减去第四、五、六及七组的总奖金﹞÷ 中奖单位
第四组奖金 每注新加坡币9,600元
第五组奖金 每注新加坡币640元
第六组奖金 每注新加坡币320元
第七组奖金 每注新加坡币40元
  1. 奖金基金是指每期搅珠的总投注额的百分之五十四。 余下的百分之四十六将根据博彩税条例分配如下:

    (i) 奖券收益的征税(百分之二十五);

    (ii) 奖券基金(百分之十五);

    (iii) 新加坡彩票局的佣金(百分之六)。

  2. 第一组、第二组及第三组奖金基金之分配百分率可作调整,以尽量确保在任何时间内,每一有关奖金以一注项单位作计算:

    (i) 第一组奖金应最少为第二组奖金的两倍;

    (ii) 第二组奖金应最少为第三组奖金的两倍;

    (iii) 第三组奖金应最少为第四组奖金的两倍;

    (iv) 第四组、第五组、第六组及第七组奖金亦可根据奖券规例而被调整。

  3. 中奖登记

    若获中之奖金为每十元一注超过五百万元,所有中奖彩票持票人士或经由电话投注服务的中奖人士,请于指定时间(公布搅珠结果后至翌日下午5时)致新加坡彩票局在线服务系统登记。

  4. 领取资金

    所有获中彩票,必须于有关搅珠的日期后起计60天内领取 (例子:于3月1日所举行的搅珠的获中彩票,可于3月1日当天至4月30日内任何一天领取)。

  5. 奖券规例

    所有奖券注项均受新加坡彩票局规例所规限。如此通告与奖券规例有任何出入之处,一概以奖券规例为准。

奖券规例

序言

奖券规例
  1. 本规例由新加坡彩票局董事根据其章程大纲制定,借以规管所有奖券活动。
  2. 本规例可随时由新加坡彩票局董事修订,而有关修订条文于新加坡彩票局董事通过后生效。
  3. 有关修订本规例的通告及/或根据本规例作出的决定及/或宣布的通告,将张贴于营办者总部的告示板及奖券发售地点的告示板,而不作另行通告。本规例可于营办者总部及奖券发售地点供索阅,并于马会网站供查阅。
  4. 所有向新加坡彩票局提交注项的参加者均被视作已同意接受本规例的约束及其所有的修订条文、以及根据本规例不时作出的决定及宣布的约束。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在本规例中,各词的定义如下:

  1. 「胆拖」指参加者选取的一个或以上的号码,而该号码或该等号码均被包括在与参加者选定的其他号码组成的每一个单式注项内。
  2. 「胆拖注项」指一项注项,其中参加者选取一个或以上的号码作为胆拖。
  3. 「投注户口」具有《博彩设施规例》所赋予的涵义。
  4. 「《博彩设施规例》」指马会的博彩设施规例。
  5. 「投注终端机」具有《博彩设施规例》所赋予的涵义。
  6. 「现金」指纸币或硬币形式的新加坡币。
  7. 「现金券」具有《博彩设施规例》所赋予的涵义。
  8. 「机会」每一期搅珠中:

    (a) 对于奖券彩票中参与一个或以上单式注项者,指每一单式注项;

    (b) 对于奖券彩票中参与复式注项者,指由组成该复式注项之号码可能排列组合出的每一单式注项;

    (c) 对于奖券彩票中参与胆拖注项者,指由作为胆拖的号码与所有该奖券彩票中的其他号码按照规定的数目组成的每一单式注项;

    (d) 对于包含单式注项之电脑票,指其中的每一单式注项;

    (e) 对于包含一随机注项且该随机注项同时是一复式注项之电脑票,指由组成该随机注项之号码可能排列组合出的每一单式注项。

  9. 「马会」指新加坡彩票局。
  10. 「电脑纪录」指由营办者所使用的电脑所出的纪录。
  11. 「投注宝」具有《博彩设施规例》所赋予的涵义。
  12. 「损毁彩票」指任何遭撕毁、损坏或被涂改的实物奖券彩票,其损毁程度达致马会认为难以辨认载于票上的资料的程度。
  13. 「搅珠」指选择搅出号码及特别号码的程序。
  14. 「搅出号码」指在搅珠时自动选出的首六个号码。
  15. 「覆述」指参加者在通过电话投注服务口头作出注项时,职员就其注项向参加者作出的口头覆述,且该口头覆述载于马会的录音系统内。
  16. 「注项」包括:

    (a) 一有效注项;

    (b) 一名参加者的一项提交,透过奖券彩票或营办者使用的任何设施,提交他对某一个或多个彩池中对某一期搅珠注项或一项多期搅珠注项的选择,而该项提交涉及的注项可根据本规例而纳入有关彩池内;

    (c) 一单式注项、复式注项、胆拖注项或随机注项。

  17. 「特别号码」指在搅珠时自动选出的第七个号码。
  18. 「设施」具有《博彩设施规例》所赋予的涵义。在文义许可的情况下,「设施」包括投注地点。
  19. 「互联网」具有《博彩设施规例》所赋予的涵义。
  20. 「互联网设施」具有《博彩设施规例》所赋予的涵义。
  21. 「注项款额」指参加者在一期搅珠中就一个或多个注项应支付的确实金额。
  22. 「奖券」具有《博彩税条例》所赋予的涵义。
  23. 「奖券代理商」指经营办者批准可由参加者在其营业场所提交注项及/或领取奖金或退款的任何人士、商号或公司。
  24. 「政府奖券基金」具有《博彩税条例》所赋予的涵义。
  25. 「奖券发售地点」指马会的沙田及跑马地马场、场外的投注中心以及参加者可就奖券提交注项的任何地点。在文义许可的情况下,此定义包括马会的官方网站及其他由营办者核准或经营,容许透过互联网提交注项的网站。
  26. 「奖券彩票」指由投注终端机确定为有效后发出给参加者的实物票据;而对于营办者使用而并无实物票据发出的任何设施,详列该项注项的正式纪录的部份,则被当作为有关的奖券彩票。
  27. 「多期搅珠注项」指一项为参与营办者所许可的连续多期搅珠而提交的注项。
  28. 「复式注项」指一项所有可能的组合均分别构成单式注项。
  29. 「正式纪录」:

    (a) 除以下副款第 (b) 条另有规定外,当应用于奖券彩票或现金券时,或应用于经投注终端机、互联网设施系统处理的交易时,「正式纪录」指电脑纪录;

    (b) 当应用于参加者通过电话投注服务向职员口头作出注项时,「正式纪录」指由马会的录音系统证明参加者本人确认的覆述详情;如无参加者的确认或录音,则指电脑纪录。

  30. 「营办者」指新加坡彩票局。
  31. 「部份注项单位」指由营办者在任何特定的奖券中接受的部份注项单位。
  32. 「参加者」指任何提交注项的人士。
  33. 「百分比扣数」指从每一个彩池或其任何部份中,依据《博彩税条例》不时规定的税率扣除的奖券税、政府奖券基金分配及支付予营办者的佣金总和。
  34. 「彩池」指每期搅珠由参加者作出之有效注项的总金额。
  35. 「奖金」指宣布支付予每张获奖彩票上每一注项单位的款项。
  36. 「奖金基金」指彩池减去百分比扣数。
  37. 「电脑票」指一张每一注项均为随机注项的奖券彩票。
  38. 「随机注项」指一项由营办者使用的电脑随机产生的号码而组成的注项。
  39. 「退款」指无资格参与彩池的每项有效注项的金额或任何根据本规例由营办者向参加者退还的注项金额。
  40. 「本规例」指在此列出的规例及其不时的修订。「自助售票机」具有《博彩设施规例》所赋予的涵义。
  41. 「一期搅珠注项」指为参与一指定搅珠或提交注项后的第一期搅珠的注项。
  42. 「单式注项」指一项仅仅包含了某种特定奖券规定的最少选取号码的注项。
  43. 「职员」指马会及/或营办者的雇员或奖券代理商在奖券发售地点雇用的雇员,并包括与马会、营办者及/或奖券代理商订有合约协定的任何独立承包人士的雇员。
  44. 「固定指示」指营办者提供的设施,让参加者能以相同的注项,参与连续期数的搅珠。
  45. 「电话投注服务」具有《博彩设施规例》所赋予的涵义。
  46. 「注项单位」指营办者规定每一注项应提交的最低金额,且以该金额为基础计算奖金。
  47. 「注项单位值」指参加者于每一注项所付的款额。
  48. 「有效注项」指经过本规例的程序后纳入彩池内的每一注项。
  49. 「无效奖券彩票」指任何被宣布为无效的奖券彩票。
  50. 「获奖机会」指参加者的有效注项中任何有资格获派奖金的机会。
  51. 「获奖彩票」指任何包含获奖机会的奖券彩票。
第二条

表示一性别的词包括所有其他性别,表示单数的词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第三条

本规例各条规例(及副款)的标题将不影响本规例的推定或解释。解释任何规例时,可与任何其他规例作互相参照。